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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9

敬畏法律第107章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某地警方破获一起跨省拐卖儿童案解救3名被拐幼儿但案件背后暴露的“买方市场”问题再次将这一议题推至风口浪尖。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若存在虐待、阻碍解救等情节刑期可升至七年。

然而现实中部分买方因“收养动机”或“不知情”等理由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存在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情节刑期可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这一条款明确将收买行为纳入犯罪范畴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然而法律对“情节较轻”的界定缺乏细则。

例如某地法院审理的李某收买男婴案中被告人以“帮助收养”为由最终因“未虐待儿童”获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虽在判决书中指出“收买行为刺激拐卖市场”但量刑仍显宽松反映出法律对“情节较轻”的认定存在主观性。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死刑。

相比之下收买行为的最高刑期仅为七年导致部分买方认为“风险低、收益高”进一步刺激市场需求。

案例一?:某地法院审理的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李某收买一名男婴最终因“为虐待儿童”获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虽强调“收买即犯罪”但量刑仍显宽松未能形成有效威慑。

案例二?:某地警方破获的跨省拐卖案中3名被拐幼儿被解救但买方仅被处以罚款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暴露出部分基层执法者对“收买即犯罪”的认知不足。

现实中部分案件仅追究拐卖者未深挖买方背后的利益网络。

例如某地警方破获的拐卖案中买方通过“合法收养”渠道洗白身份最终未被追责。

这种“重拐卖、轻收买”的执法倾向导致买方市场难以根除。

由于收买行为的量刑标准模糊部分买方存在侥幸心理。

例如某地农村地区存在“收买儿童是积德”的落后观念导致买方市场持续存在。

这种观念与法律威慑力的缺失形成恶性循环。

量刑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情节较轻”的界定缺乏细则导致部分买方因“未虐待儿童”获轻判。

追责链条断裂?:部分案件仅追究拐卖者未深挖买方背后的利益网络。

跨区域协作不足?:拐卖犯罪常涉及跨省作案但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追责困难。

技术手段滞后?:部分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人脸识别、DNA比对等技术手段导致寻亲效率低下。

社会参与不足?:公众对“收买即犯罪”的认知不足导致举报率低。

例如某地农村地区存在“收买儿童是积德”的落后观念导致买方市场持续存在。

修订《刑法》?:明确“情节严重”的界定例如将收买多名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纳入加重情节。

建立买方信息数据库?:实现跨区域追责对买方实施“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权利。

加强跨区域协作?:建立全国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实现跨区域联动。

收买被拐卖儿童绝非简单的“善举”而是对法治与人性的双重践踏。

唯有通过法律严惩、制度完善与社会共治的三重防线才能斩断这一黑色产业链的根基。

正如电影《失孤》中的台词:“每一条路都通向家的方向。

”我们期待未来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自由成长不再成为买卖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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